(一)适用对象: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党政管理部门、群团组织、直属单位及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办公设备、家具的配置管理。教学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。
(二)配置内容: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设备是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(单价≥1000 元)的通用办公设备,具体包括:计算机 (台式、便携式)、打印机、传真机、照相机、空调等。行政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内所有家具。
详见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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